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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标签新规定职业打假人难再以此索赔毛序小檗

2022-08-11

食品标签新规定,职业打假人难再以此索赔

职业打假人曾是食品企业心头之患,利用企业点滴疏忽,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。近日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5条第1款的但书要求,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二千元以下罚款。此项内容是法律修订过程中新增的。在具体执法过程中,瑕疵的认定,需要执法者在系统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,综合考量。

1.两个基本前提

根据法律精神,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相关要求,只有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,方可认定属于瑕疵,两个前提的把握,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(1)内容的真实性。如果标签标注的内容存在虚假情形,包括名称、成分、含量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等存在真实性问题,不能被认为属于瑕疵,应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4条和第125条第1款相关规定实施处罚。

(2)标准的符合性。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。一是标签形式的符合性。食品标签形式方面应符合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、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》、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》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。

(3)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,有不少禁止性条款。在食品标签中,如果存在违反这些禁止性条款的内容,不应作为瑕疵处理。

(4)误导消费的几个特征。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包括:

1)功能性误导。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实行严格监管的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,是最易在标签上出现功能性误导的品种。凡存在夸大保健功能、医学用途及营养配方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影响等内容的,均不属瑕疵范畴。

2)概念性误导。不少食品标签存在概念性误导消费者的情形。比如,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纯绿色、无污染、不含如何添加剂、国家金牌企业产品、荣获××大奖之类。此类情形显然不应被认定为瑕疵。

3)价格性误导。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甩卖价、最低价、特价优惠以及买一赠×等进行价格误导的,同样不能作为瑕疵处理。

2.举例说明瑕疵的认定

(1)有职业打假人向食品监管机关投诉:某超市销售的桂圆干标签标示其每百克脂肪含量0.2克有误。经核查,被投诉产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,但其标签营养成分表中也同时在营养素参考值栏下标示脂肪为0%,说明企业对0界限值还是有概念的。对此问题,似可认定为瑕疵。

(2)某品牌白酒被职业打假人投诉。举报者称:其标签上标示的成分含有茵陈。茵陈不在原卫生部颁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,属于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药品。尽管茵陈未出现在国家有关药食同源名单中,但确是货真价实的药食同源品种。对此笔者以为,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对药食同源名单予以扩充,同时有必要搜集更多的在一些地区存在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,将其纳入名单之中。只要不影响食品安全,不应对此有更多限制。

(3)笔误一般应视为瑕疵。对食品标签上出现的笔误(错别字),只要不影响食品安全、不至于对消费者造成误导,监管部门在结合标签其它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后,一般应视为瑕疵。

3.瑕疵的法律责任

责令改正是对食品标签瑕疵违法者的首次处罚。对于食品生产者,应要求其今后的产品不在存在已被发现的瑕疵。对于食品经营者,应要求其后经营(进货)的产品不再有相同的瑕疵。至于说,在责令改正之前生产经营的存在标签瑕疵的食品,鉴于其并不存在安全性问题,可允许其销售完毕。

对拒不改正食品标签瑕疵的生产经营者,处2000元以下罚款。这是新食品安全法中唯一不设下限的处罚条款,说明对食品标签瑕疵问题不应过于苛责,应该有一定的宽容性。当然,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屡出瑕疵,相关监管部门也可以在综合评判相关违法情节过程中予以自由裁量,不作为瑕疵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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